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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一般要开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
破产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是: 1.破产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召开; 2.除第一次外的债权人会议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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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公司法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和临时会议两种,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实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择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业务;6、通过重组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计划;9、通过破产财产变价计划;10.通过破产财产分配计划;11、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会议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记录所议事项的决议。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要开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但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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