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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我国对危险物质的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通过规范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预防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我国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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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毒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最常见、最危险的四种犯罪手段。但以放火、爆炸等方法进行的犯罪,并不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以这几种危险方法用于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时,才能构成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故意破坏堤防、大坝、防水、排水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行为;故意向公共饮用的水源、食品中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毒性药物的投毒行为以及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其他危险方法,如在公共场所施放毒气等,都是法律所要惩处的。构成本罪的,必须符合下面几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2.犯罪行为要破坏的对象必须是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产。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最严重的一种犯罪,它直接危害人民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为此刑法对这种行为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作了不同的处罚规定。对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发生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现实生活中,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原因,也有可能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其主观恶性程度远远低于故意实施上述犯罪的行为人。因此,刑法在对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决水、爆炸、投毒,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了比故意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较轻的处罚。并且明确规定上述过失行为只有是在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这与故意实施这种犯罪的构成标准有很大区别。对过失犯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的行为,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行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酿成水灾。如果负责防洪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本罪,视情节可定为玩忽职守罪。
处罚:犯传播性病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相关说明:一、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为目的。二、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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