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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患者医疗费用的承担方

2024-12-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在交通事故中必须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如果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无法支付抢救费用,或者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医疗机构必须优先抢救受伤人员,然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万元),也可以协商由对方先行垫付。己方也可以垫付,最后凭医院发票要求赔偿。如果对方垫付,可以在以后赔偿款中扣除。如果没有垫付,还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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