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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你学长在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终止日期,但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一般适用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者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六条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中央直属(含军队)、省直属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具体管理工作。 市(行署)、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承担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合同。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子女,当事人可以享有相应的补助和奖励,以及社会保障。《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四十条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三)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第四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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