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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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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遇到公司欠钱不还的情况,首选的方式是协商,这种方法是最省时省力的。(二)请求支付令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是有一定条件的:1、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三)起诉如果支付令发出后,对方有异议,那就只能选择起诉了。公司欠钱不还的诉讼适用我国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无论是个人欠钱不还还是公司欠钱不还,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的话当然是最好的。否则的话,债权人可以通过一些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过,在这个过程中也要注意一些技巧,不然的话就容易得罪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同时,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公司股东不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欠款不还的,可以通过诉讼维权,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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