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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遗失、损毁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下面,关于补领结婚证书的程序。 一、办理...
1、男女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新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证明。 3、新人双方需要提交3张,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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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三层含义:①双方到场,不是一方到场②是共同到场,不是分别到场③是亲自到场,不是他人代理到场。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过期身份证是无效证件,不能用。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结婚证办理所需证件】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原件 3、婚姻状况证明: A/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B/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C/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4cm*6cm红底,结婚登记处有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1-4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1-4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1-4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离婚证,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及相应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一般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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