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五)出具日期。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3人已浏览
342人已浏览
2,930人已浏览
1,1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