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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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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你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第一,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纠正合同履行不当(质量不合格)、消除履行缺陷的具体措施。 第三,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通过支付金钱来弥补受害者因违约而减少的财产或损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第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或财产。 至于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要根据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包括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第 一、二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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