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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效,现在遇到什么纠纷了呢?有人提出异议了吗?...
确定遗嘱的法律效力,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有效性有争议又难以达成一致协议的,则遗嘱的法律效力必须经法院的审理方能确认,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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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受理该继承公证应审查该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从形式上看,该遗嘱为自书遗嘱,由甲亲笔书写,给每个子女人手一份,上面有甲的签名、私章并注明了年月,形式上合乎继承法所规定的要件。内容是否有效呢?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只能立遗嘱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该处房产是否为甲的个人财产,甲对该房产是否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如果不是甲的个人财产,该遗嘱内容将罹于无效或部分无效。 首先该房产为甲乙二人婚后甲方从其祖上分家继承所得,且共同使用,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该房产应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乙去世后,属于乙的一半房产遗产开始发生继承。在乙的继承人中有其配偶、其父母及其子女。乙的父亲于解放前去世,则其遗产份额应由配偶、母亲和子女共同继承。但是,根据中国人的传统习惯,夫妻二人在一方去世、另一方在世的情况下,去世一方遗留下的财产往往不进行实际的遗产分割,而是由全体继承人概括继承供家庭共同使用,在遗产实际分割之前,各继承人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被继承的遗产成为共同继承财产。本案的背景情况历经解放前后、文革前后,故上述现象均存在。 尽管如此,但根据民法原理,共同继承财产不是遗产的形态,而是财产所有权的形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只要继承人不明示放弃继承的权利,则均享有继承权,因此应当认为乙的房产份额已经由各继承人概括继承,只是尚未实际进行分割,因此该遗产已转化为共同继承财产,各继承人之间形成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共同共有关系。后乙母于1963年去世,因其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尚未分割前,即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按照转继承的规定,其应继承的乙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乙母的父母及乙父均在解放前去世,乙有一个弟弟,则该份额应转由乙的弟弟继承。乙的弟弟又于1999年去世,乙弟有妻子和子女若干,则又适用一次转继承,该份额转由乙弟的妻子、子女继承。至此,几经辗转,截至甲去世,甲之子女申请遗嘱继承公证之日,乙的遗产份额应由甲、甲之子女、乙弟的妻子、子女共同继承。 由此可以得出,甲对该处房产并没有完全的所有权,该遗嘱处分了配偶所占份额的部分无效,其余部分均有效。
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1、遗嘱不需要公证也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只是加强了遗嘱的效力,只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书遗嘱,符合了要式条件就发生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愿订立的,只要满足这个条件,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同时又有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且该公证过的遗嘱的法律效力就要高于未经公证的遗嘱,最终执行哪份遗嘱要看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3、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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