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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载明合同中,也可按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无效,...
你们老板不结工资,你们就不叫工,也不让他们开业,彼此都耗着,也许他们就把工资给结了。不行可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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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保险法》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例如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车辆损失险计算公式: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担保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法理依据在于担保物权乃价值权,即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物取得一定价值为内容,此与用益物权以标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形成鲜明对比。是故,若有人故意减损担保物的价值,即危害了担保权人的权益,后者当然有权制止(物上请求权);若担保物的价值形态发生转变,担保权人的权利仍及于转变后价值形态(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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