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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第三人伤害是连带还是按份责任

2022-10-22
现将主要精神通报如下,望全市法院参照执行。(附本院生效二审民事判决书一份)。一、赔偿主体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损赔纠纷的被告主体一般是机动车的直接支人、机动车的所有权人。保险公司是否列为当事人的确问题,依当事人自治原则,可以作为被告主体参加诉讼,但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追加,二审法院也不以遗漏诉讼主体发回重审。因保险公司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在人身侵权赔偿纠纷中支付保险金是履行合同义务,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诉讼费。二、责任承担问题。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致第三人伤害的,按上述法定原则承担责任,两车之间不宜互负连带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实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设立的商业保险制度,目前尚未出台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相关配套规定,因此,不宜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出台前,对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仍应按照《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三、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划分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后,按照谁投保谁受益原则处理。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可以依法冲抵投保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公布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0条和第24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享有免赔权利的几种情形,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超过保险限额的,保险公司应付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最高责任限额保险责任限额的最高额X免赔率。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支配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受害人的总损失X责任划分比例保险公司应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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