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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
首先该学生的家长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其次,学校如果没有很好的尽到教育、安全保护义务那么也要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最后,赔偿的项目有:身体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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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您好,您咨询的是有关孩子在学校受伤的纠纷问题。2、首先核实你孩子是否满10岁,如果是10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学校没有尽到责任,都应该承担责任,那么医疗费应该学校承担。3、如果学校尽到责任,是对方小孩造成受伤,那么应该由对方家长承担赔偿责任。4、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18岁的小孩,学校没有尽到责任,那么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尽到责任,那么应该是对方的家长承担责任。5、如果双方小孩都有过错,应该按照过错比例要求对方承担责任。6、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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