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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十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加强中小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组织全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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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幼儿园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将交通安全纳入学校的日常安全教育范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题教育;(二)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确保学生乘车安全;(三)与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安全管理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四)维护上下学时段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一)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以及在禁行时间、禁行路段行驶等重点违法行为,对驾驶人员进行批评,并依法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的企业负责人分别依法予以处罚,并抄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整改。(二)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违反前款规定,以及违法停车、、非法改装车辆的,依法严格处罚。对通过道路运输危化品的运输企业,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移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责令改正。(三)严格校车检验和校车驾驶人员资格审查,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非法改装、超员、超速、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和情节,可以采取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或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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