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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类罪犯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分子。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上述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从而既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时又给其留有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
一、分监区需向监狱上报减刑假释的材料: 1、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一式三份 2、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一式三份 3、罪犯呈报减刑假释本次考核情况汇总表一份 4、分监区、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合议表各一份 5、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的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建议表(大表,请统一使用电子表格,样表在新范本里)一份,需经分监区、监区领导审核签字。 6、罪犯本次减刑假释考核内的考核材料及法律文书卷(死缓期间获有改积奖励需同时上报死缓期间考核材料)。 7、呈报假释的需上报假释情况调查表一份。 8、呈报减刑、假释本次考核收支情况审核表一份(已执行的不需要呈报)。 9、询问笔录一份(已执行的不需要呈报)。 10、罪犯履行财产刑或民事赔偿能力的调查函一份(已执行的不需要呈报)。 11、其他认为需要上报的有关减刑假释的材料,如立功材料等。以上材料不全应向监狱说明原因并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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