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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没收保证金的情形: 取保候审规定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侦查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决定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被人有如下情形的,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第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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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有如下情形的,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第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第三、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第四、干扰证人作证;第五、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第六、进入特定的场所;第七、与特定的人员通信或者会见;第八、从事特定活动的;第九、违反规定出入境的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第127号令公布了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主要内容为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立案、撤案,侦查,执行刑罚,特别程序,办案协作,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及附则共14章376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予以废止。 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被取保候审人有如下情形的,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 (4)干扰证人作证; (5)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进入特定的场所; (7)与特定的人员通信或者会见; (8)从事特定活动的; (9)违反规定出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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