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表见代理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相对人,两种关系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相对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外部关系...
根据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表见代理的效力等同于有效代理,即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始自动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当然这里的承担是相对于第三人而言,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带来的损害,可以再向代理人求偿。
一、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基于此信赖而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这里所说的无代理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一般情况下对善意相对人有利而对被代理人不利。按通说,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其一,客观上具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根据,此为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其二,相对人误认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且对此误认善意无过失,此为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其三,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特征。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并未将被代理人具有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很多学者认为如此规定不妥。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能够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能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但是相对人却有权在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之间进行选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对人能否重复行使选择权的争议,我们认为,相对人在选择了表见代理或者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后,不能再主张另一个。这是因为,表见代理制度本身对被代理人就是不公平的,如果允许相对人重复行使选择权,会带来更不公平的结果。有学者认为,无权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善意相对人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有权在负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主张表见代理成立,对此,我们持反对意见,因为这样会产生对相对人不利的后果,有悖于表见代理制度的宗旨。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要注意的是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4人已浏览
40人已浏览
247人已浏览
2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