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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一方的借款另一方是否要偿还要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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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或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立足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这一本质,从债务目的及用途着手分析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后债务如果属于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可以证明是一方债务的可以不偿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以下情况下一人借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要看此笔债务是否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不是则不用一起偿还。 对于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规定了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此可以看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欠钱,另一方并不一定都负有共同还款责任。只有当那借款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否则,就只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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