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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评估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收到复核...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评估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收到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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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作出该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果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探矿权评估确实失真,可以申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评估。申请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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