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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以下道路上临时停车:主干道和重点区域设有禁止停车标志和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
一般情况下,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警告或罚款。只有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高速公路上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才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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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禁止下列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强行上下车;(三)损毁列车、隧道、轨道、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四)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散通道五十米范围内堆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五)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以及其他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的区域;(六)在轨道上放置或者丢弃物品,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七)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以及站台、站厅、通道等区域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疏散和救援等活动;(八)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的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种植妨碍行车视线的树木;(九)擅自移动或者遮盖安全标志、警示标志、服务标志、防护监视设备等轨道交通设施;(十)攀爬或者跨越列车、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轨道交通设施;(十一)故意干扰机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十二)非紧急状态下擅自使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十三)在站台上嬉戏、打闹;(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驾驶汽车有以下行为之一,处以300元罚款:(1)占领导流线行驶的;(2)违反规定占领专用车道行驶的;(3)前方汽车停车排队时占领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4)违反禁行规定的;(5)改变车道,转弯,在路边临时停车前不按规定使用方向指示灯的;(6)12岁以下的儿童乘坐副驾驶座位置,或者4岁以下的儿童乘坐小型汽车,微型非营运客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驾驶电动机或者7岁以下的电动机驾驶电动机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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