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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由《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如下: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
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由《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如下: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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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由《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如下: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由《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如下: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由《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如下: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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