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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形式有: 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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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股东或投资者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司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其表现形式一般包括: (1)股东在公司成立且资本到位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无采购发票而虚构购买存货或固定资产。 (2)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但将公司的产品部分或全部无偿交给股东,或者将公司销售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 (3)在利润分配上,采用利润"先后分配"的方法,来代替按出资比例分配,从而以先分利润的名义达到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4)股东在公司设立不久后抽逃出资,并在公司的财务帐目上采取虚假挂帐,或者是在抽逃资金后干脆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5)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注册资金中的货币出资全部或部分抽走,再虚构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或者以低值资产高估补账。 (6)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7)对股权转让的操作,采取转让方为转让其所持股权而先将其对公司的出资全部抽回,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公司,但在转让方抽出其出资后,受让方又未投入资本。 (8)通过公司对其股东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来掩盖其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9)股东将公司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再次进行投资,而投资主体非该公司,而是原出资股东。 如果确系实际借款而非采取虚假挂帐等形式就不构成抽逃出资,看当时是在什么情况下的借款。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验资注册后暗中撤回缴纳的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出资额的欺诈性违法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以相关股东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出资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再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其出资;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有: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3、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4、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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