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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所在街道相应证明,可同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
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或乡镇上报的申请享受低保对象逐一进行审核,于7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通知街道或乡镇在社区居委会(或所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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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户主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或无行为能力的居民可委托他人或由其协助办理;(二)远离城镇居住的企业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企业工会向企业所在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三)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可直接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或乡镇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和报批程序。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根据家庭成员的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下岗证、离退休证、、(判决书)、、学生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证明、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等。县级民政部门、街道或乡镇、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初审、审核和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本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襄樊市市区(不含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各县(市)和襄阳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要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的4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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