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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
现在民法中不承认事实婚姻。刑法上承认事实婚姻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民法不承认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婚姻秩序。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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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这其中既有传统因素,也受时代变迁人们思想改变的影响,从古至今,我国民间就存在男女双方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即使目前,很多地方特别是一些落后山区和偏远农村仍旧沿袭着祖辈的习俗,要完全禁止这些地方的事实婚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 现代社会,随着女性地位得到提升,男女地位日益趋向平等,人们对家庭责任,家庭财产的所有和性等问题的看法上的看法也有了改变,年轻人在婚姻问题上更注重自由化,一旦登记就必须面对很多法律上的硬性条框的束缚,比如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制度等,这不是男女双方或者单方所希望看到的,而且如果婚姻双方都不能保证婚姻的持续,一张经过登记的凭证也就不可能对婚姻的持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如果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也就不需要在婚姻中依靠法律对婚姻双方加以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婚姻家庭关系变得多元化,非传统家庭的数量日益增加,信息交流的方便也使得人们在思想上能够接受事实婚姻,这样的一种思潮使得事实婚姻在年轻人中有抬头趋势。另外很多再婚的中老年人为了避免日后的一些财产纠纷,也更愿意选择事实婚姻,由此可见事实婚姻在我国的社会中是广泛存在的。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采取了不承认主义原则,但考虑到早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事例仍普遍存在,因此,又对部分特殊情况下的事实婚姻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作为补充原则。具体地说,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可按照事实婚姻对待;二是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计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承认是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对待。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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