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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
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的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承担相应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行为,相应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处以1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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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如下: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侵犯下列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取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权利人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通过盗窃、贿赂、欺诈、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者的商业秘密(二)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者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商业秘密权利者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公司,个人实施前款列出的违法行为,依然得到,公开,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这个商业秘密,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的法定侵权行为如下: 1、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取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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