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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
改变遗嘱不需要告诉受益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更遗嘱是立遗嘱人的自有权利。立遗嘱人要神智清晰,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受胁迫或欺骗,因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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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有多份不同内容的遗嘱,如果内容没有互相抵触,那就都是有效的,如果内容相互抵触,那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因为遗嘱人是可以撤回自己的遗嘱的,订立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就相当于撤回先前的遗嘱。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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