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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患精神病,对方应做好对患者方的医疗、监护和生活照顾工作,发扬互敬互爱互助精神,使患者精神上得到慰藉和生活上得到关照。这也是夫妻间应尽的义务。当代医疗技术和临床经验表明,精神病患者的多数人是可以治好的,所以,在患者正处于治疗期间,一般也不宜提出离婚要求。但是,精神病人毕竟有久治不愈与终生治不好的情形。如果精神病患者经医院鉴定证明不能治愈康复,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庭审理一方患精神病的离婚案件,应本着有利于患病者治疗康复,慎重处理。对于一方患精神病后,对方确实尽到了夫妻间的义务,又确系久治不愈,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必须解决好精神病患者在离婚后的监护和生活安排等项工作。
可以离婚,但离婚时若一方为精神病人,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起诉离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被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可准予离婚。
不能。仅因小孩有精神病这一原因不能离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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