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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后,著作权人可以将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重新使用

2022-01-22
首先,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所以,你的公益捐赠属于非商业目的,可以不经过著作权权人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但“里面附上我的银行卡、支付宝等收款方式”用户如果选择不捐款,这就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活动,属于侵权行为。 其次,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对方没有登记,也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最后,建议你到版权部门,取得版权,补缴著作费。 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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