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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有这个规定。我觉得应该是侵权,这样能要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合同就不能要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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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剧本,你可以参考一下: 模拟法庭剧本.doc(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1)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2)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3)请主审法官入席 (4)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蒋明、张霞与被告上海市星河宾馆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原告1:。。,男,汉族,。。职工,住。。市。 原告2:。。,女,汉族,。。,住。。市。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补充赔偿责任的含义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第三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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