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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必须在判决书生效后,即在宣判10天以后才能被释放出来。因为法院判决,如果检察院认为判刑较轻,可以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
裁定书不是一下来就保全成功,裁定书生效后并且得到执行才视为保全成功。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该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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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调解书到法院申请执行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可以退房的,但是退房需要缴纳一定的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公积金贷款买房,在贷款申请成功,可以将账户中的公积金余额一次取出,由贷款人自行支配。这是目前,辽宁省的施行的公积金提取规定。但是从2016年3月起,这一政策将会被取消了。近日,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调整了首次提取额。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这也意味着,省直公积金贷款成功后,不能再将余额一次性全部取出来。例如,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中现有10万元,根据当前的政策,贷款成功后首次可提取额度最高为10万元,但政策调整后,若贷款人先使用自有资金还款1万,未来一年还需要还款3万元,那么首次提取的额度为4万元。事实上,此次调整不仅是为了和公积金政策统一,政策调整后,也可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更多的缴存人受益。新政中要求,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这是指每年可提取一次,若当年没有提取,次年提取时可将上一年没提取的金额取出。对于有共同贷款人的,主贷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另外,通知中规定,省直公积金借款人还贷6个月后,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在办理提前还贷申请后,提取公积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不能提现。但通知中还要求,部分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本金不低于3万元,两次间隔同样不低于12个月。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优先偿还商贷部分,提前还贷条件、额度等事项,按照借款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对于偿还非省直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取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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