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公证法》第39条、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判决部分或全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判决形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证书可以通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满足法定条件方可撤销,但只能是“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才能予以撤销,在具有前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公证机构依法撤销。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关于撤销错误土地承包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本案涉及到行政与民事交织问题,到底该先处理行政撤证,还是先处理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法院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理由是:政府在颁证时,未对承包合同进行实质审查。属于登记错误,应当先撤证,责令政府重新确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在一方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情况下。应当先行由民事审判对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4人已浏览
199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2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