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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 (八)》第二条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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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 1、管制刑的特点:限制自由。 2、管制适用对象的特点:(1)罪行较轻;(2)危险性较小。 3、管制的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于管制的问题,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1、控制对象的控制刑适用范围广。除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外,还可以适用于其他犯罪不重的刑事犯罪分子。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犯罪不足以判处徒刑或者不适合拘留,但需要限制其自由的,可以判处监管。2、控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数罪并罚时可延长至3年。控制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拘留的,拘留1日抵消刑期2天。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4、管制要求(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机关的权利;(4)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1)遵守法律、行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言论、结社、结社、结社、结社、结社、结社、结社、结社、示威机关批准;(5)离开执行机关的权利。《刑法第三十九条 在执行过程中,被管制罪犯的义务和权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居住的市、县、迁居,应当报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应当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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