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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符合下列要求的,构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对象要件:侵犯对象是国家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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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2、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本罪的主体大多为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个人单位构成本罪的情况极为罕见。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困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既构成走私固体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所述,有些不法分子走私固体废物,这样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并损害人们身心健康,走私固体废物犯罪有几种形式,包括将境外固体废物用逃避海关监管方式走私国内,或者通过非法携带,隐藏方式将固体废物入境。对于这种犯罪,法院会执行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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