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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二)伤者持《...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一般有两种方式: 1、要求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鉴定的介绍信,按介绍信上写明的鉴定机构去鉴定,这种方式便捷和有效,对方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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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所谓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指的是针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伤残等级、护理等级、误工的时间区段以及有关的后续治疗费用等。我们都清楚的明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就会出现很严峻的形势,后果不堪设想。那么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有哪些流程呢?第一、应该清楚一旦有交通事故发生,那么出现的各种需要接受检验的、鉴定的、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和人员等均是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委托或指派的,或者是当事人在事情发生时直接委托指派的;这一系列的事情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在最后以书面的形式来进行总结,加盖机构印章,使说服力度更加强有力度。第二、当事人会在鉴定结束之后两天之内收到公安交管部门的通知;当然,这期间若是对鉴定结果有其他异议和想法的,可以在之后的三天之内提出要求重新进行事故的调查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同意之后,当事人就不用在考虑太多的问题了,交管部门会重新派出其他的专业的技术人员或者更加可靠的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第三,若申请了要求重新对事故进行调查的,则只有一次机会;而调查的时间与第一次调查时所用的时间限度都相同。第四,制作有关的事故评定书,并应有评定人员的签名。事故的一般情况、案情介绍、检查结果和分析以及相关的摘抄等内容都属于评定书的内容。第五,若是有多个机构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鉴定,则需要对鉴定的交通事故出具不止一份的鉴定结论,依据各个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大家都会采用级别较高的机构鉴定出来的结论作为结果,去除级别低的机构鉴定出的结论,使对于交通事故伤残的鉴定更加准确无误。
1、提出伤残鉴定的申请。 2、可以向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提出申请。 3、由交警部门出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也可以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5、由法院出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6、也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7、通过法院委托所作的鉴定一般不会有对方要求重新鉴定的麻烦。 8、向鉴定机构提供伤情治疗期间所有的检查、诊断和治疗的记录及资料。 9、根据鉴定机构的安排,在鉴定机构进行相关的体检。 10、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11、到时领取鉴定结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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