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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办案机关根据职权作出决定,不需要受害人签字。《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根...
申请保释审查只有法律要求的相关人员签字才有效,一般事件外或无关人员签字无效。等待审查的申请书如果近亲申请需要近亲签字,辩护律师申请需要辩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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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必须去签字。取保候审终止,本人应到场办理相关手续。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担保人和有关单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传讯被告人的,主要是核实案情,履行告知义务,也有可能说明案件可能会在近日移交检察院起诉。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随传随到,否则,可能会没收部分保证金或全部保证金,严重的会取消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公安机关要经过严格审核,要求由本人签字领取。《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第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第十八条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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