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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也有可能直接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并且也有可能发回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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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可以直接进行该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如果高院再审后,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实践来看,几率很小。一般来讲,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就具有确定性,除非有民诉法规定的几种情形才可能重审,比如法官徇私枉法、虚假证据等。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存在类似情形,几乎不可能重审,立案都很困难。
金钥匙法律咨询(微信公众号)为您解答:依据现行法律,符合以下条件的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发回重审可以这样简单理解,一审审判质量差,退回去翻工,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审判组织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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