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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暂时停止生产活动超过3个月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重新恢复生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其生产条件进行...
运输、贮存、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冷冻、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和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食品冷藏运输应当按冷藏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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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按《》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加强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管理:(一)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二)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等信息;(三)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四)协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保健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条件、配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批准内容一致。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保健食品供货商印章的相关资质、产品批准证书和相应批次合格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部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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