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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费给付 首先要考虑子女实际需要, 其次要考虑父或母的负担能力,还要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通常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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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闹矛盾,妻子带着孩子回了娘家。丈夫乐得清闲、不闻不问。一年后,妻子以幼子的名义告上法庭,要求丈夫给付抚养费。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内抚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丈夫参照上年度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与妻子平均分担幼子生活费1500元。 孙某和安某都是大学毕业,两个优秀的年轻人一见钟情,并在2012年5月登记结婚,婚姻生活幸福而快乐。可在儿子出生后,生活却发生了改变。2013年8月,安某生下儿子孙某某。初为人母,安某有些不适应。孩子常在夜里哭闹,安某整夜失眠,只好在白天补觉。可是婆婆见媳妇白天贪睡,认为媳妇太懒,常常表示不满。 母亲和媳妇有了矛盾,孙某选择冷应对,装作视而不见。而安某也没主动和丈夫沟通,家庭气氛越来越差。2014年初,安某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一个周末,婆婆带孩子去外面晒太阳,安某做家务。由于接到单位电话,安某未做完家务,便打开电脑处理起文件。婆婆回来以为安某在玩电脑,又开始埋怨。安某无法忍受,抱起儿子回了娘家。 在孙某看来,家里的气氛太压抑,安某和孩子离开,刚好乐得几天清闲。原本孙某想过几天就把妻子和儿子接回来,但他的母亲不允许儿子先低头,孙某就没去接安某。 一个月后,安某的母亲生病住院。因为无暇照顾孩子,她只好将孩子送回孙某家。当时,孙某没在家,婆婆又责怪安某将家作为免费宾馆,说来就来,说走就走。安某一气之下摔碎了花瓶,婆婆报警还叫回孙某。孙某到家后,对安某没有半点安慰,丈夫的态度让安某更加失望。2015年5月,母亲病愈出院,安某又将儿子接回了娘家。 转眼间,安某带着儿子在娘家生活一年多。其间,孙某从未主动联系过安某。安某越想越气,便以儿子的名义将孙某告到海安县人民法院。安某说,一年多来她和儿子一直在娘家生活,孙某没有尽过任何作父亲的义务,所以要求他每个月给儿子2000元生活费,并且承担一半的医疗费。 孙某没想到安某会走上法庭。他告诉法官,作为父亲,他从未表示过不管孩子,是安某一意孤行带孩子在娘家生活。而且他和安某没离婚,也没争夺孩子监护权,不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抚养子女,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无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于抚育费的具体数额,应当结合双方的实际收入、本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综上,法院判决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若孙某成长过程中有额外医疗花销,安某可以要求孙某支付一半。 一审法官吕群介绍说,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走上法庭,讨要子女抚养费的情况比较常见。许多人可能也像孙某一样,产生了误区,以为子女索要抚养费必须在父母离婚之后。其实不然,父母抚养教育子女,以及子女索要抚养费,与父母的婚姻状况无关。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不能随意免除。不论父母的婚姻如何变化,孩子的利益都应受到保护。 而在这个案子中,孙某和安某一直分居,孙某从2015年5月之后,对孩子不闻不问,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损害了孩子的利益。而安某作为母亲,以孩子的名义告到法院,主张抚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原标题:没离婚,为什么要支付孩子抚养费)
未抚养子女一方可以与抚养子女一方协商降低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降低抚养费,法院在审理时参考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②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离婚后出现以下情况的话,抚养费也可以降低: 1.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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