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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给了可以退还,但是退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需要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彩礼作为结婚的附条件的赠与,是可以退的,但是只限于三种情况,比如双方并未登记结婚,或者已结婚未居住在一起,或者给付彩礼导致对方婚前困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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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了彩礼能退婚,因为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双方还未登记结婚,要退婚的,自行解除订婚关系即可。同时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如果男方请求女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男方的诉求。
1、一般来说,彩礼不予退还。除非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者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退还。 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有过共同生活,彩礼一般不退。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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