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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离婚证才能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如果户口簿上没有注明离婚,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的《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答案》,如果离婚证书丢失或损坏,则无法补发。你只能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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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办理结婚证书的,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事实婚姻处理的,除非双方愿意重新发行婚姻登记,否则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向婚姻登记部门协商离婚。2、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表实施后,这种情况不是事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问题。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发行婚姻登记。3、曾经进行过结婚登记,如果丢失了结婚证明书,再次发行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有户口簿。身份证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充。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婚姻登记文件,确认真相,重新发行结婚证书。重新领取结婚证书后,如果双方能达成离婚意见,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如果不能达成离婚意见,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后的习俗婚礼,可以视为未婚。 2、没有结婚,就不需要办理离婚登记。 3、房产是小张父亲购买的,可以视为小张父亲赠与小张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如果想保护自己的权益,建议协议分手。 5、这样的情况,如果办理了结婚登记以后再办理离婚登记,对于双方来说,再谈恋爱结婚的,属于二婚,在中国现有的世俗观念中,二婚对于双方再次择偶来说都是有负面影响的。
只要当事人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双方当事人就算是已经离婚。当事人可以凭离婚证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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