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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准备工作,主要体现在诉讼证据的准备和家庭财产的保护方面;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第一次诉讼,因此,没有...
司法实践中这种方式避免了多种后遗症。二、孩子的抚养权要结合小孩的年龄、改变环境对其是否有影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等情况,要本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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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准备工作。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其一,诉讼证据的准备; 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第一次诉讼,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诉讼中心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如果刘女在张男每次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很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起诉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法院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就很难讲了。打官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在答辩时,也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想解释,恨不得给法院写一封“万言书”,其实这是根本没有必要的。答辩状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针对性地答辩,这样条理才会清晰,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特别要强调的时,即使是简易程序,被告也应该有十五天的答辩期。如果法院通知上法院取传票或开庭的时间不足十五天,可以与法院联系,要求答辩期限,这是一项权利,一定要适当行使。 (三)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从容地应对庭审。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四)宣判后,要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服判或上诉。
(一)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二)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三)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法庭上见”。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首先作为原告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一般是现居住地比较好,因为就近起诉交通方便,节约成本,对自己的生活及工作影响要小很多,所为获得居住地法院的立案很关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民诉意见关于离婚方面的管辖规定,如果深入分析,几乎原告的住所地即户籍地或居住地法院都可以取得管辖权,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外地人要取得在该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才能得到立案。这种居住证明一般原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或社区或街道办事处都可以出,如果开不了,工厂、公司或一些当地人也可以出证明。 法院的立案是程序审查,一般不会很严,只要有一些证明都可以通过。但在一些大城市的法院由于案子多,对这些离婚案件都不感冒,巴不得不要来这里起诉,往往外地人向这些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的人都会告诉他们回户籍地起诉或对于居住证明有更苛刻的要求。 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原告要抗争一下,第一向他们提出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2至第16条,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列出具体哪一条,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可以取得管辖权,第二法院的立案是程序审查,对原告的证据无须充分要求,只要形式上符合就可以,至于审理中原告是否胜诉,是由原告自己承担风险。第三指出他们这是刁难外地人,不给立案要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如果他们还不给立案,原告可以去找他们的院长,死拉硬麿,百分之九十都可以成功。如果原告坚持要在当地立案,还可以去找人大或政府,一般法院都怕这些部门,都会马上对原告的诉讼进行办理。 对于财产,一方实际控制夫妻财产的,如房子、车子等写一方名字的,在提起离婚前要进行转移,如卖掉,或转移到另外一个人的名字下。而另一方起诉离婚时,则要进行一些证据调查,最好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防对方进行转移。 起诉离婚就是需要法律判定离婚问题,通过法律判定夫妻双方间的财产,或者物件。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配,特殊情况特殊分析。起诉离婚时在法庭上需注意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注意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立案前后时间段的把握,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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