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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在实践中,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
两个的都认这个事实就是证明,用不着其他证据。只要两个人都承认分居的事实,就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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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况。分居满两年只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并不是自动离婚的因素。目前国内承认的离婚方式只有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携带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两人协商一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起诉离婚原告需要提供离婚起诉书、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债务状况的证明材料(如果有的话)等到被告户口地法院或是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的。
离婚只有以下方式: 1、双方协商一致,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协商不成,可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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