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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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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深入开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山东省、市工商局分别设立奖励基金,奖励举报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有功人员。省工商局拟出台《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奖励举报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暂行办法》,根据有关传销活动举报的真实性、举报人的配合程度以及执法机关的查处情况等,将举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规定为: 一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及传销头目姓名、真实身份、银行帐号、联系电话、活动居住地点、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并直接协助查处工作,摧毁传销组织网络,抓捕头目,涉案人员众多,范围大,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一级举报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及传销骨干分子姓名、真实身份、银行帐号、联系电话、活动居住地点、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使执法机关直接摧毁传销网络,抓捕骨干分子,涉案人员较多,危害严重的较大案件。二级举报奖励人民币600元。 三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具体地点、传销授课组织者姓名、联系电话、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使执法机关直接摧毁传销组织,抓捕组织者,并立案调查。三级举报奖励人民币300元。 举报某区域有传销活动,但活动地点、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不详细、不准确,执法机关无处查找,无处取证,不能立案的举报,不予奖励。 举报内容同时包括一、二、三级举报的,按一级举报奖励。 举报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并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及恶意中伤他人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12315。 山东省工商局有关人士称,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在积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力度,号召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全社会共同努力,彻底铲除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生存的土壤。
向当地或者上级工商局和警方举报。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因此,发现传销行为,应当向传销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对将他人骗往异地、限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的,可向传销行为地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传销行为时,应当尽可能了解掌握传销活动的详细线索,包括上课的具体地点、时间,传销头目、骨干和参与人员的住宿地点,传销活动的公司名称,其具体行为的方式及书证、物证等,以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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