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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不能单方反悔的。“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如果对原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必须双方另外签订补充协议。一方如起诉到法院...
如果没有欺诈胁迫或显示公平的情形,一般无法后悔。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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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反悔;没有送达的,可以反悔。如果是私了,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不可以反悔。《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3、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反悔是比较口语化的说法,从法律角度来讲,只有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时,才能重新签订。而不会因主观上反悔、不想签订而归于无效或需重新签订。 重新签订的情形主要有: 1、与房屋拆迁有关批准文件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征地批文或征收决定,如果政府审批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选定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拆迁补偿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问题。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补偿协议是由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签定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一般来说,补偿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双方均应全面履行。除非存在上述情况,才可以重新签订。
签订拆迁协议一般不能反悔,拆迁协议类似于合同,如果签订拆迁协议,后期也没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反悔的情况属于违约。因此,一般而言,拆迁协议签订后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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