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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船只运输建筑废弃物,未保持密闭装载或者沿途泄漏、遗撒的,由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
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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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工地符合下列规定:(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二)工地出口实行硬地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三)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四)设置建筑废弃物专用堆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消纳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规划,优先保障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用地,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废弃物消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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