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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分为三类:第一类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第二类造成三人以上人身伤害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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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认定为重大医疗过失:(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人身伤害的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过失行为包括:1。诊断过程中的过失医疗行为;2。术前未充分有效通知;3、术中过失医疗行为;4、护理过失医疗行为;5、药物过失医疗行为;6、输血过失医疗行为;7、内源性或外源性医院感染;8、孕产妇保健过失医疗行为;9、医疗美容过失医疗行为。
1.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2.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3.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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