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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是指在公司成立后,以增加公司资本或公司资本募足为目的的新股发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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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其中,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条件的限制。另外,《公司法》在第四章第一节中对新股发行作了其他的规定,也应适用。
根据《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上市公司必须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分开,确保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2)上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充分募集,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规定的使用一致,或者募集资金的使用已经履行了法律程序,资金使用效果良好发行前一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公司法》的相应规定。(3)公司近三年持续盈利,本次发行当年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本次发行当年加权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预测不得低于配股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或与发行前基本相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本次发行后12个月的规定。(7)公司申报材料无虚假陈述,近三年无虚假财务会计资料。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公司应当确保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录。(8)公司没有被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或资产,也没有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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