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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看具体情况。公司撤柜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卫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应当额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双方同意公司安排其他工作而不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超市提供储物柜应当保障安全使用,这是消费者和超市之间购物合同的随附义务。《》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有效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寄存于储物柜中财物的安全,使消费者接受服务的同时,没有后顾之忧,不必担心自己的财物被盗。这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超市经营者不得以告之、免责等方式损害消费者的这一权利。同时《消法》第十八条也规定了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其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期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意味着经营者对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储物柜等场所,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超市负有该项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借用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无偿贷与他人使用,使用后返还其物的合同。保管关系交付的顾客寄存的物品,借用关系交付的是超市提供的自助储物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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