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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
申请人:姓名______年龄______性别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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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法学的一般原理和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裁决纠纷应当是司法机关的职能,行政机关的职能是对国家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它们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所有纠纷,不论它是产生于公民与公民之间,还是产生于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都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裁决。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行政复议的存在也有其必要性。行政复议的存在全在于行政纠纷的特殊性。与其他纠纷相比较,行政纠纷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纠纷起因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是一个层级节制的体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指挥、监督的职责,它可以撤销、改变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当的行政决定。监督权是维护统一的行政所必需的。监督权的存在,一方面使行政争议与其他纠纷相区别,另一方面也为行政复议的存在提供了可能和条件。 第二,行政纠纷涉及到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行政管理的诸多领域都涉及到专业、技术知识,如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医药管理等,在这些领域产生的行政纠纷与专业技术知识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而解决这些行政纠纷也必然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例如,排放污水元素的测定,食品添加剂中危害人体健康成分的确定等,这些问题需要由拥有专家的行政机关来进行裁决。
一般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1、向不同机关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该行政复议。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2、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虽然《行政复议法》并未就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情形进行规定,但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其本质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当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行政复议决定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对不同的当事人均适用,不因当事人的变化而导致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变化。因此当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认定为重复复议。 上述即为行政复议重复复议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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