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发票人应当发行已发行内容完善的可直接支付现金的支票丢失或被盗等,发行公信或相关证明书,填写双联丢失申请书(可以用收据代替),按下预约银...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一、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记载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的原因,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法,缺少一项,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挂失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仃支付。在挂失前已被支付的,对期付款不承担责任; 第三、失票人办理挂失手续止付的,应在通知挂失止付的次 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 第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当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 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实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按照上述规定,受票方丢失发票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证明或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如果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重新开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5人已浏览
268人已浏览
356人已浏览
3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