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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知识产权争议。这种情况首先要确定是否为职务作品。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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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结束后才有版权,版权登记是自愿行为。只要是原创作品,从完成之日起就有原创版权。但是,为了保护作品,必须注册。申请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例如封面和版权页面的复印件、一部分原稿的复印件和照片、样品等)。其他著作权人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
文章或者小说的标题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理由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何谓作品的独创性?其一,该作品是独家创作,独一无二,不能抄袭;其二,该作品具有一定创造高度,太过简单的复印、登记照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要达到一定字数或长度,否则,无法体现创造性,比如一两个字的“作品”无法收到著作权法保护。我国法院一般认为,作品的标题就属于“无法具有一定创造高度”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所以,别人写一本小说《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女孩》,我照样可以以“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女孩”为题再创造一本小说,原因很简单,标题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小说的主体是作品。作品的表现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小说的文字、人物、情节、性格、出场顺序、道具、台词等各种细节共同构成该部小说的表现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照抄、基本照抄或者同义词特换等方式进行的所谓“创作”是侵权行为。但是,作品中的某些人物、某些道具、某些情节等,你是可以拿来并进行变通使用的。 作者对作品享有权利叫著作权,著作权具体有17项权能,所以著作权可以定义为:作者对作品享有的17项权能的总称。这17项权能中,4项人身权,13项财产权。 财产权又可以细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复制权,就是再现作品的权利;第二类是以转移载体的方式向他人提供作品的权利,具体有发行权和出租权两种;第三大类是以不转移载体的方式向他人提供作品的权利,具体有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展览权;第四大类是演绎权,就是对原作进行二次创作的权利,具体又可分为改编权、翻译权等。
实际上,之所以出现“网络著作权”这个概念,是因为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等方式发生了改变,为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各国将传统著作权的相关规则延伸到网络环境下,比如说“复制权”,传统的复制权仅控制印刷、复印等方式的复制行为,但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出现,使得数字化的复制方式也成了“复制权”控制的方式。再比如说“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出现以前,权利人并不享有这项权利,但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权利人的作品可以以数字化形式上传到互联网上去,这样就使得他人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权利人该作品,这样就达到了传统意义上出版发行一样的结果,即广泛传播开去。为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规制,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就特别赋予了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总之,“网络著作权”的概念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出现而出现的,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也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扩展。非得要说两者存在区别的话,那就是适用的具体环境不同。这就是著作权在网络上有什么变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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